(1)10kV公用開閉所(下稱“開閉所”)的選址應依據依規準許的城市中低壓配電網規劃及分區規劃總體規劃。
(2)開閉所設定應反映集約節約商業用地標準,盡量避免占地面積,宜融合工業生產、商業服務、辦公室類工程建筑及其地塊內公用配套設施工程建筑統一基本建設。
(3)開閉所位置由供電部門與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同開展選址,并確定出入路線途徑或電纜通道。開閉所應沿城市道路布置(距道路紅線間距不能超過50米)、用電量核心區設定。應當應沿城市道路按1千米1座開閉所并預埋開閉所的出入線排管途徑,同時與城市道路供電系統排管有效對接。
(4)針對成片開發基本建設地塊,在解決該地塊供配電系統設備前提下,做到10萬平方總建筑面積或5萬平方用地面積或地塊臨街面長短達200米開發設計地塊,需另設定一座公用開閉所。
(5)針對開發設計地塊相對性分散化,無法達到以上標準的地塊,由規劃部門和供電部門根據中低壓配電網整體規劃同時結合該地塊的商業用地功能和電力負荷,確定是否布置。
(6)開閉所單設時,一般采用雙層布置,也可以采用單面布置。單面布置每座開閉所總面積約375平米,規格為15米×25米(長×寬);兩層布置每座開閉所總面積約149平米,規格為8.5米×17.5米(長×寬)。
(7)開閉所選址應考慮設備運輸便捷,并留出消防通道門,制定時要達到防火安全、自然通風、防滲水、防水、防污、防小小動物、抗震、防噪音和防火等各項要求。開閉所的電纜夾層、纜溝和線纜室,要采取防潮、排水管道對策。對建在顧客的內部公用配電設備是與客戶另一臺(或其它特性用途的用地)以服務器防火墻方式防護,并且具有獨立門戶。